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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案件质量评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7-12-28  作者:李晓玲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形成“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模式。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的责任主体,同时成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主体。各级检察机关逐步推出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均将检察官办案质效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占据相当比例的分数,因此,如何对检察官所办案件进行科学、公正的案件质量评定成为各级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院结合实际制定了《案件质效评定办法(试行)》,笔者结合本办法就基层检察院如何科学有效的开展案件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促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一、案件质量评定的概念与性质

根据我院案件质效评定办法规定,案件质效评定是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由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对被评查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的管理活动。由此可知,案件质效评定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质量的评价、监督、考核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入额检察官全年办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决定。归根到底,是为适应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的自我监督机制,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开展案件质量评定工作主要是设立案件评查委员会,负责案件质量评定工作;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实施,根据评查小组评查的结果,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向案件评查委员会汇报;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汇报对案件质量作出评定并负责评定结果的异议复核。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案件管理办公室总结评查情况与评查结果的基础上作出案件质量评定意见。

二、案件质量评定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关系

从时间上看,案件质量评定是新生的事物,基层院都在尝试这项工作,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已经进行多年,从上级院的抽样评估到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要求都涉及到案件质量评查。

从性质上看,上文已经对案件质量评定工作的性质作出了详细的论述;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院内部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制度,是指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价的活动。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事后的监督,主要是根据评查出来的问题(包括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要求业务部门进行整改,注重总结评查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分析,为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提供素材。由此来看,二者存在较大差异。

从结果的运用看,案件质量评查是依据标准对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价,也就是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案件质量评定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延续,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由评查委员会作出评定意见,作为考核、问责的依据。

因此,案件质量评定与案件质量评查是递进的关系,要进行案件质量评定必须先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评定的结果。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评定的前提,案件质量评定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延续,两者是有机的整体,共同组成案件质量监督体系。

三、案件质量评定与案件质量评查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定属于新生事物,是伴随司法责任制改革而生的,在基层院还处于探索阶段,进度不一,有的制定了详细的评定制度,但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有的还处于制定过程中。案件质量评查在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几年,制度相对成熟,各地都制定了实施办法等。近年案件质量评查受到高度重视。评查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部门自查到交叉评查,邀请外部人士参与等。评查的内容从程序和实体发展到文书使用、办案效果等。评查的程序由简单的报告发展到评查方案、评查人员、评查范围、评查结果通报、反馈等一套流程。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启用后,从以前以纸质卷为主发展到纸质卷系统兼顾评查。为使案件质量评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为案件质量评定提供科学的依据,就要发现和解决案件质量评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质量评查缺乏计划性,未形成常态化机制。案件质量评查虽然每年都有,但一般是为了应付上级考核要求。作为制度、文件固定下来的几乎没有。因此,制定符合各院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计划,让案件质量评查成为常态化,是规范案件质量评查的首要任务。

(2)评查人员不合理。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要求案件评查人员是检察官,各基层院检察官数量少,案件多,造成案件管理办公室没有检察官或只有一名检察官,评查全年30%的案件量,不够合理。另外,评查人员为本单位人员,难免会出现实际发现的问题多,通报的问题少的现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质效与年底绩效挂钩,这就让评查人员畏手畏脚,不敢得罪人。评查人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年底案件质效如何考核,这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3)评查结果的运用不够全面、彻底。由于缺乏后续的监督、惩罚机制,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被办案部门重视。经常会有查完即结的现象。另外,由于评查人员不具有权威性,导致评查结果不被信服,出现阳奉阴违的现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但是在不打消办案积极性的基础上,如何进行实质的惩处措施没有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4)案件评查的科学性、透明性有待加强。将案件评查放到一个所有检察官都能看得见的平台上,提高案件评查的透明性,减少人为操作性,那就是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增加案件质量评查子系统。将已办结的案件在系统上评查,问题多少,问题大小一目了然,接受全员的监督,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同时有利于利用大数据把评查结果与检察官晋升、绩效联系起来。这项技术在基层院还是空白,有待完善。

四、对案件质量评定的完善建议

因为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质量评定是一个整体,所以要逐步将二者不断完善,让案件质量评查为案件质量评定打好基础。

   (1)完善案件评定、案件评查的组织形式、评查人员方面。为提高案件质量评定的权威性,建议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评查委员会,以文件或制度的形式将案件评查、案件评定的时间、范围、人员、流程作出详细规定。为避免本院人员评查的弊端,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评查委员会中的领导也参与办案,为了避嫌,笔者认为应该由上级院统一组织跨院交叉评定,评查组的成员应该由其他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将评查结果向其他院评查委员会作出汇报,评查委员会决定。

(2)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案件质量评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添加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将所有已结案件纳入评查范围,使所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者看到评查的过程。这样不仅使案件质量评查暴露在阳光下,同时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化、智能化,还有利于收集整理数据为业务研究、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3)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改变原来评查整改通报的处理方式,采取多举措、全面有效利用评查结果,增强评查结果的可操作性,为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规范办案行为服务。一是加大通报力度。评查完毕撰写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除在本院内网、干警大会上通报宣读外,还抄送政治处,作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同时抄送监察室,作为其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监督的参考。二是纳入绩效考核机制。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绩效考核文件,同时《检察官办案质效评定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了采取倒扣分的形式,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予以减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分数。三是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指导规范执法。根据评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多篇专项分析,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形成调研材料,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供价值。通过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改变了以往检察官对案件评查就是“挑毛病”的错误认识,提高了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规范执法的水平,推动了司法改革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蔚县院 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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