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地办理强制医疗案件中,出现了被害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财产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情况,易引发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应对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害人权利加大保障力度。
从法条来看,现有规定对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害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将启动强制医疗的权力赋予国家机关,并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对精神病人鉴定意见的审查主体地位。由于缺乏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制度性设置,错误鉴定意见难以及时纠正。此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进展情况,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和精神病人鉴定意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二是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权利保障不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能否参与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庭审理未予规定。三是被害人的物质求偿权很难实现。目前,强制医疗费用几乎全部由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庭承担,经济压力很大,使得被害人很难通过和解、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
为强化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必须赋予被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建立配套的国家补偿制度。
第一,赋予被害人对强制医疗案件启动的异议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意见送达被害后,如果被害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审查,若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正确,则驳回被害人的复议,若认为鉴定意见错误,则应当责令终止强制医疗的办理。在被害人申请复议期间,公安机关不中止强制医疗程序的办理。在审查起诉期间,同样应当赋予被害人复议权,被害人有权对强制医疗申请复议。
第二,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害人应享有与普通程序被害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即应从立法层面保障被害人享有各项诉讼权利,明确规定有关机关侦查、审查、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要保障被害人享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进展情况的知情权,享有参与法庭审理的权利,享有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还应赋予被害人当庭陈述、举证并发表质证意见、参与法庭辩论的权利,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程序可以参照普通程序中被害人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允许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建立国家补偿责任制度。设立强制医疗程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在被害人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物质求偿权受阻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分担补偿责任,为此需要建立国家补偿责任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制度宜实行国家补偿为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赔偿为辅。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补偿被害人损失后,可以向有经济能力的精神病人家庭追偿,以防止精神病人家庭转移其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