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被告适格 抗诉改判 类案监督
【案例简介】
2000年9月,马某承租某村集体土地,在该承租地上建设房屋。2019年11月7日,某镇规划建设与环保办公室和某村村委会以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联合向马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案涉房屋。11月19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12月2日,马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房屋被拆一案进行调查处理。因未收到处理结果,马某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提交答复材料,载明“经了解为某镇政府进行的拆除违建行为”。2020年5月28日,区政府以“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拆除违建工作是镇政府行为,此行为对申请人产生的损失可到相关部门反映解决”等为由,驳回马某复议申请。
马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及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马某提交了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镇政府等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期间,镇政府提交马某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365bet体育娱乐场_365bet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拆除马某违法用地情况说明》,村委会“自认”实施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由某镇政府等作出被诉拆除行为,故马某对某镇政府等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亦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马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镇政府实施了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马某提交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亦明确指出镇政府实际拆除了案涉房屋,应视为马某已提供初步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且经调查核实,村委会的《情况说明》系在镇政府授意下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提出抗诉。最终法院再审对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调查取得证据予以认可,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检察机关筛查出在办类案8件,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查处违法建设等前置行政行为的,可以综合在案证据初步推定作出该前置行为的机关是强拆主体。对于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自认”实施强拆行为,检察机关结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等综合研判,或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刺破村委会自认的“面纱”准确识别强拆主体、认定适格被告,遏制以“村民自治”名义逃避行政责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权履责,畅通相对人司法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