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3月间,姜某帅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采用自行制作的方式,为朱某升、付某民、王某华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0个、国家机关公文2件、国家机关印章48枚、公司印章399枚、事业单位印章4枚、居民身份证25个、武装部队印章2枚,非法获利9.2万余元。
其中,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间,姜某帅根据朱某升提供的信息,为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公司印章1枚。后朱某升将伪造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印章加盖在虚构的上下游购销合同上,帮助其客户从某银行贷款400余万元。
2022年11月,姜某帅根据付某民提供的信息,为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个、身份证件2个、公司印章1枚。后付某民将伪造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印章加盖在工资证明上,从银行成功办理个人信用贷款30万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间,姜某帅根据王某华提供的信息,为其伪造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行政公寓房产证24个、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其他公司印章1枚。王某华将伪造的上述公司印章加盖在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并编造上述金融大街行政公寓已转让给王某华所在公司的事实,虚构经济实力,获得其商业伙伴巨额投资。
【处理结果】
2023年7月5日至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姜某帅、朱某升、付某民、王某华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罪名分别移送起诉。2023年7月28日至11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对姜某帅提起公诉;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王某华提起公诉;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朱某升提起公诉;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对付某民提起公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8月11日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3年9月27日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0月11日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民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1月22日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